农村实施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准则
1、总则
1.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,逐步达到国家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的要求,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,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,特制定本准则。
1.2 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。
1.3 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,对水源选择、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、法令的要求,事先认真审查设计,事后组织竣工验收,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。
1.4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、水质鉴定、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,由供水所在地的乡、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。
2、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
2.1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。
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
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| |||
项 目 | 一级 | 二级 | 三级 |
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: | |||
色(度) | 15,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| 20 | 30 |
浑浊度(度) | 3,特殊情况不超过5 | 10 | 20 |
肉眼可见物 | 不得含有 | 不得含有 | 不得含有 |
pH | 6.5-8.5 | 6-9 | 6-9 |
总硬度(mg/L以碳酸钙计) | 450 | 550 | 700 |
铁(mg/L) | 0.3 | 0.5 | 1.0 |
锰(mg/L) | 0.1 | 0.3 | 0.5 |
氯化物(mg/L) | 250 | 300 | 450 |
硫酸盐(mg/L) | 250 | 300 | 400 |
溶解性总固体(mg/L) | 1000 | 1500 | 2000 |
毒理学指标: | |||
氟化物(mg/L) | 1.0 | 1.2 | 1.5 |
砷(mg/L) | 0.05 | 0.05 | 0.05 |
汞(mg/L) | 0.001 | 0.001 | 0.001 |
镉(mg/L) | 0.01 | 0.01 | 0.01 |
铬(六价)(mg/L) | 0.05 | 0.05 | 0.05 |
铅(mg/L) | 0.05 | 0.05 | 0.05 |
硝酸盐(mg/L以氮计) | 20 | 20 | 20 |
细菌学指标: | |||
细菌总数(个/ml) | 100 | 200 | 500 |
总大肠菌群(个/L) | 3 | 11 | 27 |
游离余氯(mg/L)(接触30分钟后出厂水不低于 末梢水不低于 |
0.3 0.05 |
不低于0.3不低于0.3 不低于0.05不低于0.05 |
2.2 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,必须进行消毒,保证正常运转,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以保证供水质量。
2.3 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,但是,在特殊情况下,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,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。
2.4 二级、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、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,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。但是,决不准以二、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,放松对“三废”的排放要求,使污染水源、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。
3.水源选择、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
参照现行的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-85)和《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》(GBll730-89)有关规定执行。
4.水质检验
应参照现行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和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》(GB5750-85)中有关规定执行。